济源网信办、公安局依法联合约谈自媒体账号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3-04-25 09:44 来源:济源网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2月9日下午,济源网信办、公安局依法约谈“愚公论坛”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相关负责人。

  巡查发现,“愚公论坛”于2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未经核实擅自发布“紧急提醒:大社村口出现野生金钱豹咬死村民家羊后逃逸”一文,文章发布后,在网络迅速传播发酵。根据林业部门调查核实,该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发布的图片为虚假图片,系网络盗图。

  经查,涉事自媒体存在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约谈现场,济源网信办责令“愚公论坛”立即整改,彻底清理所有不实信息,消除不良影响,其公众号从2月9日起暂停更新,公安局对该账号负责人进行了训诫。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严格网络信息内容审核把关。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济源网信办、公安局将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继续加大巡查力度,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给予查处。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第十六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公众账号良好社会形象。